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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虚开发票案件的破案突破口

2019年06月25日      阅读量 881

上回 石秀才 向大家介绍了判断虚开发票的两大标准,一是“进销项不一致——卖出国产花岗岩买进来的是进口大理石或者花岗岩进项,即买进来苹果卖出去的却是梨”;二是“存在资金私下回流——虚假交易造成资金回流”。然而还有不少小伙伴对于资金回流的相关知识理解的不够深,或者会小瞧“资金回流”造成的影响,进而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今天 石秀才 就重点给大家讲解一下资金回流的相关知识。

概念

所谓资金回流,也就是石材交易双方为了掩盖虚开事实,制造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这就需要“虚构交易”。而虚构交易中的重要一环就是虚构交易款项支付痕迹,虚假支付的交易款最终都会通过各种形式回流到支付方。

案例 :天津6.0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该案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资金回流情况是受票公司将“货款”汇入开票公司账户,虚构货款资金流;同时,开票公司方将“货款”扣除开票费用后的剩余款项以个人银行卡打入受票公司方的个人银行卡上。用这一方式,开票公司共向天津市400余家企业单位,和涉及新疆、安徽、辽宁、山东、吉林等21个省区市的千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10亿余元。资金回流情况如下图所示:



一般在虚开发票案件中,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会对石材企业交易时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以及回流过程中是否支付“开票费”这两点格外关注。相关办案机关通常也会将这两点作为办案的突破口。

资金回流两大特点:

容易取证

在虚开案件的调查中,有些证据可能会因为时间久远、人员流动(离职)、或未留下书面材料等原因导致难以收集,然而在资金回流中,办案机关可直接收集银行支付的资金回流证据,取证更加容易,从而资金回流情况在案件调查中被更多的运用,也成为了虚开发票案件调查的突破口。

证明力强

资金回流可以作为书面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虚开嫌疑,相较于笔录、证言或者供述,资金回流由银行等第三方提供,证明更有力。往往拿出资金回流的书面证据,当事人就无法抵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当事人提供的与其相反的证据,所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调查虚开案件时,会格外重视资金回流的情况。

因此在诸多虚开发票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成为办案的重要突破口,也成为是否存在虚开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进销项问题、资金回流问题都得到了妥善的整治和解决,然而石材行业却被营改增打通财税抵扣链条后的高税负压得喘不过气。

解决办法

根据行业现状, 石秀才 提供一套系统化合法合规解决方案,通过 石秀才 天眼系统跟踪石材交易全流程,以采销方式嵌入成为石材交易全流程中的必经环节之一,买进来的是大理石卖出去的也是大理石,国家税款没有流失。可以从根源上解决石材行业财税问题,赋能石材交易全流程 降本增效 ,让每一个石材人都赚的合法,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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