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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或介绍虚开均犯法:虚开增值税发票达2.3亿,8 人获刑其中4人被判

2019年06月28日      阅读量 779

上回石秀才给大家讲到虚开发票的手段之一:资金回流的相关知识,想必大家都有了一定了解。虚开发票是绝对触犯我国法律的,那么如果我没有虚开发票,而是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会不会触犯法律呢?

石秀才给大家明确的回答:会的!

具体法条: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是介绍他人开具发票,也会根据情节严重处罚,严重的还会判刑。

今天,北京市三中院就处理了一起虚开发票和介绍虚开票的案件,跟石秀才一起了解下:

案例

今日(6月28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阚某、马某等8人被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达2.3亿余元,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被判刑,其中4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据了解,该案是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税额最高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被告人被带入法庭

据介绍,2010年至2015年间,阚某作为北京方恒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方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雷博(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雷博公司)、中盛天勤(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天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伙同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于某,以上述公司名义向北京天马恒运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6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3284万余元。其中,马某等人利用掌握的7家公司,多次为上述公司从雷柏公司、方恒公司、中盛天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7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1 656万余元;李某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份,税额逾8600万元;王某、张某等人介绍雷博公司、中盛天勤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4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17年9月29日,阚某、于某、张某、石某被查获归案;2017年10月15日,王某被查获归案;2017年10月26日,李某被查获归案;2017年11月8日,马某等二人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听取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阚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马某、李某经营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后马某、李某等人使用从阚某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其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上述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马某、李某等其他人的行为构成介绍他人并虚开增值税发票。阚某、李某、于某等5人作为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某、马某4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对李某所犯的单位犯罪、个人犯罪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主、从犯、事实、犯罪情节等情况,北京三中院最后做出上述判决。

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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